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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用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确保学校校园网络安全,合理使用校园网资源,规范校园网用户上网行为,使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在教学和科研中发挥最大限度的效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校园网用户包括使用校园网的所有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
校园网的安全,包括防火、防盗、设备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等。所有校园网用户均有维护校园网安全的义务,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校园网的维护及管理归计算机中心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计算机中心所有。
第二章 校园网的使用
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本管理办法,否则禁止其使用校园网一切资源。
学校校园网是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服务的基础设施,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任何娱乐及商业活动,有特殊情况的,经校领导同意后酌情处理。
用户发布提供网络信息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违法行为: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学院形象和学院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如用户提交、发布或传播含有上述违法内容的信息,计算机中心作为校园网管理部门,有义务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违反上述规定,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的,将直接转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校园网用户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计算机中心依法对个人计算机用户进行检查或清理;亦有义务举报利用网络从事非法行为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对应用不当方式,破坏网络设备、线路,更改IP地址,干扰、攻击其他校园网用户,或进行其他所谓“网络黑客”行为的用户,计算机中心有义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阻止其不当行为。在劝导和教育无效的情况下,计算机中心有权将其移交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同时终止其校园网使用权限。
用户对计算机中毒后不进行任何防护处理,且放任病毒危害发生的用户,计算机中心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停止其网络通讯,直至其处理好中毒计算机为止。对于屡次出现此类情况的用户,计算机中心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用户在使用校园网网络带宽时应以工作为本合理利用校园网带宽资源。对于无节制大量占用出口上、下行带宽的用户,计算机中心有权直接停止其网络通讯,直至其流量正常。
用户应对经由本人主机发布的个人或单位信息资源安全负责。对属于个人隐私或用户信息私密内容的,计算机中心有义务进行保密,但有如第三条所述不法行为者,计算机中心有权配合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公开其相关的个人信息及其发布的网络信息。同时,用户应当对自己的上网帐户及密码等信息妥善管理保存,如不慎泄露所产生损失只能由用户自身承坦。
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的使用及发布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第三章 事故责任
计算机中心仅对管辖内的通信线路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因运营商服务问题、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制造的意外事件产生的通信中断,计算机中心不对用户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承担责任。
校园网不支持私设路由、代理工具或私改线路,凡以上原因造成网速过慢、网络不通等故障,造成的工作延误由用户自行负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均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计算机中心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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